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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
2014-01-02 09:25【我要纠错】

  (六)保障大中专毕业生基本生活。对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语言、技能、创业培训的,在参加培训期间,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对赴内地省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自治区实施的赴对口支援省市培养计划生活补贴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承担,自治区对南疆三地州给予生活补助费支持。

  (七)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和边远地区就业。各地要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乡(镇)、村和城镇社区就业。认真落实生活补贴和社保补贴有关政策,对到南疆三地州和国定、区定贫困县、边境县农村乡(镇)、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生活补贴标准可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三险一金”)的2倍,期限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八)开发公益性岗位。各地要在开发公益性岗位、解决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基础上,拿出部分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特别是2002年底以前毕业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并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

  (九)挖掘机关、事业单位岗位潜力。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加大基层公务员招考力度。科学合理设置事业单位空缺岗位条件,加快南疆三地州和国定、区定贫困县、边境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空编空岗招录速度,及时招聘空岗职位,减少空岗数量。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招录招聘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扩大南疆三地州和国定、区定贫困县、边境县招录招聘当地高校毕业生的比例。

  (十)加大面向基层就业项目实施力度。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并适当扩大规模。提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吸纳新疆籍毕业生比例。扩大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和村任职规模,2010年至2012年每年增加2000个名额,力争到2012年实现每个社区至少有2至3名大学生,每个村有1名大学生的目标。增加“特岗教师”和学前、小学双语教师招录数量。实施高校毕业生继续升学计划,适当扩大升学比例,鼓励高校毕业生继续学习深造。切实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学费返还或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建立和完善从基层培养、选拔、使用人才的长效机制,形成从基层选拔优秀干部的政策导向。

  (十一)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全面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见习单位要为见习大中专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见习单位再给予见习毕业生一定的生活补助。鼓励见习单位提前招用见习毕业生,对见习期限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加强就业见习跟踪服务和督查工作,力争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就业率达到70%以上。

  (十二)鼓励自主创业。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创业备案”制度,备案期1年,不收取任何费用。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5号)中“对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创业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范围,扩大到所有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对大中专毕业生初次创业申办企业的,实行注册资本“零首期缴纳”,自领取营业执照2年内缴足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降低水电收费价格,对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用电与非普工业用电同价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州市研究制定。

  (十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免缴地方税收3年,减半征收地方税收2年。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当年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5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000元为限额扣减地方税收,其中对吸纳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限额标准可上浮20%。政策审批期限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

  (十四)放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到期确需展期的,可展期1年。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创业成功的,各地可结合实际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其他形式小额贷款,享受相同贴息政策。对己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按时足额还清贷款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额度、期限和贴息仍按上述标准执行。以上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鼓励对口支援省市出资增加县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十五)鼓励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对通过灵活就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等实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十六)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根据就业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确保就业政策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功能,在确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从2010年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3年内可从上一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地州市提取20%、自治区本级提取30%比例的资金用于促进就业。

  三、强化服务,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一)实施就业全程跟踪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设专门服务窗口,为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2011年上半年,各地(州、市)和县(市、区)两级要全部成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加强基层平台工作力量,通过开发特定公益性岗位,解决工作人员紧缺问题。

  (二)开展就业专项服务活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广泛收集适合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岗位信息,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实现用工岗位需求与毕业生资源的有效对接。从2011年起,自治区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教学〔2002〕18号)有关规定,从当年毕业生缴纳的学费中提取不低于1%的资金作为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专项经费。对高校组织的公益性就业指导和招聘活动,自治区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三)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各地要安排创业引导性资金,积极争取对口支援省市资金支持,结合本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充分利用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园区等各类产业聚集园区的产业聚集效应,建设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为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创业场地,并给予场租补贴、税收返还等政策扶持。同时,鼓励和扶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创业孵化和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要切实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小额贷款、注册登记、财务管理、法律援助、成果转化等创业服务,帮助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创业型县(市)要率先启动。

  (四)建立就业失业实名登记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统计指标体系,进一步加强就业基础管理和动态监测,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等工作。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凭居民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资料到居住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大中专毕业生因个人原因3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不再进行失业登记。大力推进劳动用工备案、空岗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动态管理。

  (五)依法维护公平就业。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就业促进法》相关规定,不得以求职者的性别、民族等原因拒绝提供就业岗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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